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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即日起启动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

央广网银川5月16日消息(记者许新霞)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即日起将正式启动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

根据要求,此次“黄改绿”的对象为在宁夏注册登记的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辆(不包括2005年注册登记的营运类车辆)。同时,还要求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按照要求,宁夏黄标车实行鼓励淘汰为主,治理改造自愿的原则,尾气治理改造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其中,柴油车“黄改绿”改造将根据车主意愿在车辆登记地所在市级“黄改绿”窗口自行申请,符合“黄改绿”条件的车主可自行选择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购买相关产品并签订尾气治理装置购买与安装合同。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尾气治理装置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此后,经车主提交相关宴请后,机动车检验机构将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测试。排放测试采取自由加速法检测,要求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5m-l。为便于对“黄改绿”车辆管理,定期掌握检测信息,所有“黄改绿”车辆不得异地检测,须在所属地级市进行定点检测。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黄改绿”条件,但未申请办理“黄改绿”的柴油车辆,需于今年7月1日前在“黄改绿”窗口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延期淘汰申请表》(见附表2),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Ⅱ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黄色环保合格标志,车辆可继续使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全区具有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开展尾气治理装置的安装工作。各地级市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荐信誉好、实力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明确黄标车尾气治理装置选用标准、安装要求、质保时限、价格、售后维修等,并作出公开承诺。为确保质量可靠与安全稳定运行,各地级市应当与机动车维修企业签订《质量保证书》,视情况在《质量保证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工作经验,可自行选择质量可靠的柴油车尾气治理设备厂商的产品,签订安装、售后服务合同,对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负责,同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加装的尾气治理装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20万公里(在用柴油车)或者3年(先到者为准),2000工作小时(非道路移动机械)或3年(先到者为准)。

按照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协助改装车车主擅自拆除、停用、破坏尾气治理装置,或干扰尾气治理装置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尾气治理设备生产厂商协议降低产品质量,否则立即停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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