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 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全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访谈
核心提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逐渐向多个领域蔓延渗透。按照全市“法治吉林”建设部署,市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5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通过揭露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的负责人。
W 首席记者 侯庆有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有何特征?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
答: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手段主要有四大类:一、承诺高额回报;二、编造虚假项目;三、以虚假宣传造势;四、利用亲情诱骗。
问:非法集资都有哪些社会危害?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答: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也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问:我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采取了什么措施?这次宣传月活动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近几年来,我市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高度重视,“防打”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全市把“防打”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专项考评中,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防打”组织体系。全市立足防打结合、综合施策和“早发现、早处置”,一方面坚持经常性地组织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投资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排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等专项治理行动,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建立并强化基层“防打”工作信息员队伍,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全市聘任了220多名专兼职信息员,这些信息员分布在各行各业,随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防”更重于“打”。这次集中宣传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广泛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参与非法集资危害,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市防打办、市金融办为这次宣传月活动制作了专题宣传片和宣传海报、宣传资料、宣传品,并把5月15日定为全市集中宣传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宣传日当天组织宣传品发放、相关知识咨询等一系列活动,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借此机会提醒广大群众合法理财,谨防受骗。如发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人员,或者发现自己、亲友被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请拨打吉林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开举报电话:6202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