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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不可遏!遭暴力强拆致伤残凄入肝脾向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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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不可遏!遭暴力强拆致伤残凄入肝脾向谁诉?

  寒风凛冽,滴水成冰。昨天下午记者就郭建德家房屋遭暴力强拆、其子(郭佳俊)被暴戾恣睢致残,再次走进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太阳村采访了部分村民。

  一位年过七旬的村民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即2017年8月18日上午九点多钟)只看人山人海,比肩叠踵,似有黑云压城之势,足足有200号人的强拆队伍。说道此,老者停顿了片刻,接着揶揄地说:中央倡导依法治国,地方政府就不顾民意,一意孤行,这样乱作为实际上就是打了依法治国的脸!

  “我是目击证人之一。当时只看到郭佳俊从‘的士’里出来,往自己家里走,大概离家还有50――60米左右,须臾间就冲上来五六个膘肥体壮的大汉将其围殴,另一个将灭火器喷射双眼。后听说郭佳俊鉴定为轻伤一级。”漆女士如是说。

  村民罗先生告诉记者,像此类暴力强征强拆,我们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已是习非成是,案例俯拾皆是。如:漆清明、黄枝花、漆德权、郭国栋等;已被媒体曝光的仅明照街道办事处金塘村就多达十几人遭殴打!这不仅只是给失地农民从精神上、身体上、心灵上带来巨大了伤害,更为重要的是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所有的征地拆迁补偿,均包含着利益链的驱动,所以政府官员就积极投入,肆意妄为,无所不用其极对被征地方实施侵权。如果省纪委监察委还继续姑息养奸,对区委书记邬凌云、区长王利波、分管的副区长刘必林尚不问责的话,那么失地农民、拆迁户必将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然而,阳光拆迁、依法行政又从何谈起!

     合法建筑变违章,政府违规为哪般

  郭建德说,“我家的房屋是以我母亲(邓遂凡)名字所建,是由株洲市规划局2004年9月20日核发的许可证(株规私建荷村拆【2004】09073号)、审定意见:红旗立交桥拆迁重建安置户”;株洲市国土管理局核发了用地批准书:株洲市非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株荷【2004】第81号)。由此可见,暴力强拆说我家的房屋是违章建筑,纯粹是黑白颠倒,闪烁其辞。”

  何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记者纳闷:明知是合法建筑,却被持有公权力的“护照者”荒谬绝伦地说成是违章建筑。其动机又是什么?是利令智昏,还是欲拖紫垂青,确实让人颇有微词。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法条款明确规定发生效力的时间应该自事实行为成就时,而不是审批时,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颁布时,只要在房屋建造这个事实行为发生时,建造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那么无论当时是否审批,都应该认定为是合法建筑。

  2016年3月,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就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昭然若揭,显而易见,就更加明确了先安置,后拆迁。

     凶手逍遥法外,执法者欺公罔法

 “自伤情鉴定之后,我们就一直向各级信访机构、法律监督部门、党政机关据实反应,然而等来的却是一份街道办事处歪曲事实,欲盖弥彰的奇葩回复;舆论在追踪报道,当地政府不是去‘了难’删帖,就是雇黑客攻击网站,难道我们株洲就是这种腌臜、龌龊的手段履职的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是官员一种道貌岸然的代名词。”说到此,漆美炎已是潸然泪下,泪洒衣裳。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记者认为:政府有关行政机构和拆迁机构忽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经常对被拆迁人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实施暴力,为违法拆迁获得一段“无阻力”的拆迁时间。而具体实施拆迁的人或单位,则利用这段时间对公民的房产故意损毁。地方政府默认拆迁机构违法拆迁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非常明确。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刑法》第275条对于毁坏财物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刑罚标准和定罪原则。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客观上就保护了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违法拆迁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果不予受理、不能依法判决,就会使违法拆迁犯罪更加猖獗,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处于不安全状态。最终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发展。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四条要求,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郭建德告诉记者,强拆之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石治国,强迫我在两份空白协议补偿表上签了680万元的补偿费,以我母亲(邓遂凡)的名义所签。时至今日,时间已过去将近一年半了,而这680万元却不知去向!是被挪用,还是被截留,就不得而知?这就是我们街道办事处所谓的阳光征地拆迁补偿的真实写照。

  另据知情人透露,原用于土地储备的批文已经过期,与郭建德家房屋拆迁无关,这一违背法律与民意的硬征强拆,事实上是公开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抗衡。到目前为止,荷塘区太阳村雷塘组还没有新的审批项目。

  2018年9月17日,记者以《暴力拆迁致人伤残,恣意妄为规避买单!·事发湖南株洲,被指故意伤害谁担责?》为题,进行了如实详细的报道;于同年10月22日、11月26日又采写了两次追踪报道,截止记者再次发稿时,问责程序仍未启动。

  针对此起恶性违法暴力强拆事件,记者仍在第一时间继续关注!

记者:

 

建房用地批准书

该市红旗立交桥拆迁重建安置户。合法建筑,变成了违章建筑?无不令人匪夷所思!

户籍证明

此信访回复纯属愆尤訾丛,一派胡言!

暴力强拆时视图

群众强烈要求严惩行凶者,并从严问责相关涉事的国家公务员!用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回应百姓的期待。

(图片及资料由投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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