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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军控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志东”枉法裁判

张本军控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志东”枉法裁判

致中央纪委的一封信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哪怕我们远隔千山万水,但党和人民的心总是连在一起的……

    控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志东”枉法裁判

    控告人张本军,男,汉族,住江油市太平镇五星村工业技校老大门,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10781600347822,身份证号510922195112292352,手机号:18781689667原住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242号,是一名白衣天使。

案由:

    ①2001年购房,2003年剪断我家电源,村官强收《社会保护费》

    ②起诉法官偏听偏心偏信被告,故意适用未经庭举证质证“伪证”,作为案件主要事实依据判决,丝毫不采信原告交电费收条。

    ③上访刑拘羁押1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劳教1年。

    请求事项:

    ① 依法撤销“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江公看释字(2008)22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江刑字(2008)065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江公刑解保字(2009)44号。      ②撤销江油市法院2003江民初字1648号决定,绵阳中级法院2004绵民监字243号民事决定,四川省高级法院2008川民监字16号裁定。恢复我家电源,赔偿损失,宣告无罪……

    事实和理由的经过:《村官剪断我家电源,强收“社会保护费”》

    一、①原告购买五星村村委房时与村长赵林武、缪仲伦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契税等手续。事后村长嫉妒营业良好强收“社会保护费”,经供电所、局批评村委和指责后又剪断。2003年9月25日捣毁我家电源、打伤我妹张本连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以人证、据证现场相片为证,证据来源当时目击者摄像,9月25日的打架中捣毁我家(餐馆8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属村官与黑社会穿一条裤子。

    二、法官勇作村霸保护伞曹容驳回诉讼请求

     ①庭审笔录中“没有太平镇综治办的证明,后来判决书中”有了这份证明,法官适用未经庭举证质证“伪证证明(综治办证明)来做案件的主要事实判决、(经庭审笔录文书108页)证实此证明未经庭提及、更为举证质证”,《属法官不采信原告交电费收条》。

     ②原审法官违法《民事诉讼法》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事实依据。

     ③判决书4页《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遂拒绝交电费。,在庭审笔录中,何北克、缪仲伦不交电费,原告有交电费收条《属法官认定事实错误》。

     ④判决书5页本院认为:并不是由于“被告五星村”违约造成的,是“由于六用电户产生矛盾”,此认定法官适用了未经庭“举证质证”的“伪证”内容来故意包庇村委违法违纪行为,故意歪曲事实到六用电户而作出了“枉法裁判”。原告有村长剪断电线等为证,《属法官认定证据错误》。

原告:因为一直一户一表,随便哪天任何人收费是如实缴纳,从未与六用电户产生矛盾(以缴纳电费收条为证)。

     ⑤原告诉村委“违约”原因是与村委签订房屋买卖的约定:甲方提供水电通和院坝长期使用,并一起交纳契税,所以诉村委违约合法,以买卖旧房协议书为证。

     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本军的诉讼请求》。原告问60条130条是《诚实信用,支付价款的合同》来驳回原告请求法院维持用电照明赔偿损失,合法吗,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此案三错是为了给村霸当“保护伞”。

    三、二审法官赵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勇作村霸保护伞

     ①将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同上诉到绵阳市中级法院,法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天为保护费断电,申请再审驳回再审。

     ②绵阳市中级法院违法《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四项、六项。

四川省高级法院“刘志东”审理此案违法有二:勇作村霸保护伞

     ①原告在庭出示未经庭质证的伪证证明,缴纳电费收条、村长强收“社会保护费”亲自捣毁电源的人证,现场相片证据和材料“法官不收”《高院案卷内未有以上证据》证实不收,法官违法《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②原告2008年4月24日未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庭提请《撤销申请再审申请书》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刘志东)不知从何方弄来原告张本军在看守所关押时向公安局求饶写了一页请求放我出去的(保证书)法官没有经过庭审,提及质证的情况下作出非法判决。(省高院案卷可证实)

法官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法官违法《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无《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样的法官值得信任吗?

     为什么要告刘志东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18日审判委员会第414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

     ①刘志东审案《不讲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规定,63条《证据种类》之二(申请撤回再审)必须持有张本军“亲自书证”。我向公安局求饶请求放我出去的《保证书》这依据是(公安局)而不是(法院)。

     ②刘志东《不收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116条规定,还当场说我(你刚出狱还不老实),刘志东有多大的权力,多大的背景,省检察院都不敢《立案》,想不收证据就不收证据,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刘志东如《按章办事》就没有今天,1949年入党的父亲就“不会”冤枉逼死,母亲就“不会”抱着判决书喊天狂叫气死,张本军就“不会”残疾。我张本军为官司吃不饱,穿不暖,忧闷从从,外来收入没有,只靠四个兄妹每月给钱,(能不上访吗)?并没有再审庭《举证质证》作出非法手段,滥用职权,侵犯原告人合法权益。习近平主席说:决不允许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刘志东》不作为我多次向他反映他不理不踩,通过媒体呼吁他装聋作哑!“不作为也是腐败”!作为一个高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依法行事》,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

     根据渎职罪、玩忽职守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法官应承担  法律责任。一二审在内。

     为什么要告曹蓉,因为夏天营业停电,你说告不告?特别是判决书4页,本院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遂拒绝交电费,《因为原告交了的有缴电费收条为证》,欠费通知单何北克、缪仲伦不上交电费关原告屁事???

      ②被告村委举证,综治办“证明”和用电记录都是伪证《并没有在庭举证质证》,请见《庭审笔录108页》。

      ③请求维护用电照明,赔偿损失呢?适用60条130条驳回诉讼请求,偏听偏信偏心,隐瞒原告证据,伪造被告证据,所以控告曹蓉。

      第二  江油市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

      ①根据宪法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原告问:我张本军你在什么地方?扰乱某???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真实证据???

      ②医学考试还取消了张本军的考试资格,上推下,下推上,《不立案》,无人管,至今无果,这是我原告在《阳光说法》《光华通讯社》《光华电台》说的真实话,张本军上访被羁押,起诉《四川省人民政府讨说法》。

      为什么请求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因为省上无人管,你是我们的父母官,不请你们请求谁呢?

      综上所诉,第一,本案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可证实村官强收社会保护费,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撤销原告的请求,保护了村长的违法违约行为、保护了一二审法官枉法判决。

     第二,对原告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实际放任不管,法院执行违法、《证据造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监、羁押、劳教等,导致张本军上访、造成了原告2003年至今的年年申诉、借米下锅、现租房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公安局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要求江油市公安局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中纪委“监督、调查,把一案三驳回给原告一个合理、公平、公开、公正的说法”,让践踏了的法律重新得到温暖和尊严,弥补有损党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

     此致敬礼 

     呈 :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

     申诉人:张本军

     2018年10月23日

     如有假,受法律责任,高呼:跟习近平主席走、做合格的共产党员。

     在此感谢各大媒体、记者、网友跟踪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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