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业的归商业,宗教的归宗教
为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国家宗教局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见今日本报A20版)
“经济利益至上”不应出现在这里
早在2012年,《中国新闻周刊》就刊文指出:国内部分寺庙被承包,依靠香火获利,寺内出家人多为冒牌,其收入主要靠业务提成,收入堪比白领。国内大多数名刹古寺的管理机构并非宗教部门,而是旅游管理部门,“经济利益至上”的观念已侵入了正常的宗教生活。不久前,河北易县“奶奶庙”赤裸裸将信仰当成生意的乱象被曝光后更是引发广泛关注。
如何防止拜金主义、名利观念等侵蚀宗教活动,对“借教敛财”等乱象实现标本兼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8月,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将于明年2月起施行,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即是条例修订的着重点之一。这次12部门联合发文是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大到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性质问题,小到乱烧香、乱放生活动,均在规范之列。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公布政策和信息,扩大社会知晓面,支持媒体曝光揭丑,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今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不仅要公之于众、悬挂统一标识牌,还要接受社会监督,再想打着宗教的旗号做生意行不通了,万千群众盯着呢。一旦哪个领域出现监管不力、治理无方的情况,恐怕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了。
期待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佛教道教健康发展,让宗教回归本质。(陈广江)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地方不能再靠这条路!
《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不可避免会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去,但这绝不等同于放任商业资本介入宗教,更不意味着寺庙宫观可以变为地方政府、个人和组织的牟利工具。
一些地方寺庙宫观被承包经营、借壳上市;一些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了吸引眼球制造景观,不履行法律手续就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更有甚者,以扩大旅游、拉动经济为目的,扩建文化景区“包围”名山寺观,收取高价门票……种种“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乱象的背后,不仅有资本冲动、利益驱动,更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推波助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佛教道教发展总体平稳,发挥了积极社会功效。因佛教道教及其寺庙宫观本身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客观上带动了周边旅游。然而,旅游和经济并非佛道教的主业,地方政府不得打着宗教的旗号发展经济、促进旅游,不能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更不可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否则,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更会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抵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并非禁止一切佛教道教领域经营活动。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开设法物流通处、素餐馆等,只要其收益用于场所自养,其举办的活动与宗教主旨相符或属公益慈善事业,即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当然,对这类经营活动也须加强监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等,防止其打擦边球走了样儿变了味儿。(新华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