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局长访谈|冯小光:精准监督并不是选择性地监督
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接受记者采访。钟心宇 摄
“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我们讲精准监督,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工作是选择性地监督。”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和底线。
精准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理念,旨在补齐质效不高等工作短板。理念一新天地宽。冯小光表示,新理念给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方式以及程序带来变革与重塑。“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研究和把握。”他说。
新格局——民事检察如何做强?
记者:过去的一年,是“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起步之年,在“做强民事检察”的布局要求下,我们的开局如何?
冯小光:2019年,我们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可以说,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是稳步推进。
一是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民事检察的传统业务和基础性工作,是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力度的重要着力点。我们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
二是以深化监督为目标,不断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着力破解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不足难题。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完善审判人员深层次违法行为线索发现机制,努力探索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机制。
三是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执行监督职能,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督促法院针对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反向审视立案、审判环节中有无源头性违法问题,实现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
新理念——精准监督如何贯彻到位?
记者: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经常提及精准监督工作理念,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又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冯小光:针对当前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不高、权威不足的情况,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民事检察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民事检察理念的变革必然带来监督标准、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的变革与重塑。
精准监督应当坚持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相结合。法定性标准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性;必要性标准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
民事检察办案,要适当偏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以能否实现监督的目的来判断,其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个案公正,而应立足于整体法律价值的实现。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但在比例分配方面稍有不当的案件,一般不宜进行监督。
应当注意,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和底线。
记者:在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上,精准监督理念又给具体办案带来了哪些影响?
冯小光:精准监督要求合理设置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对于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一般选择提请抗诉的监督方式;对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应予监督的案件,一般选择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无需改变裁判结果的瑕疵类案件,一般选择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在程序上,精准监督要求对相关程序进行优化设计。目前,我们要求省级院对提请最高检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必须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论证。此外,我们先后出台了《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暂行工作办法》《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简化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范了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
新期待——诉讼打假如何做到火眼金睛?
记者:2019年5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为何将虚假诉讼作为民事检察办案的重点?实践中又有哪些具体部署?
冯小光: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对于此类行为,受害人苦不堪言,人民群众也是深恶痛绝。
为此,我们全面梳理全国检察机关2017年以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筛选出5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布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为了进一步形成合力,我们还将案例发送最高法、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促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