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珍玉、朱红林、温定华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537号
金珍玉、朱红林、温定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2951.89元,欠息22585.32(暂计至2015年11月3日),合计105537.21元,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三对被告一、二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