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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推动旅游业:通过国家级度假区验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日前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徐州市旅游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奖励(补助)对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

  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奖励补助分为三个方面

  1

  宣传推广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徐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宣传广告费用的20%给予奖励。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与电视、电影摄制组签订影视拍摄协议,且拍摄作品在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院线播放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拍摄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或博览会,并申报展台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展台费用的30%给予奖励。

  宣传推广项目的奖补条件,其经费来源应为非财政性资金。各区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等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徐州”字样。

徐州推动旅游业:通过国家级度假区验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游客招徕

  对全年累计组织来徐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组团人数前5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

  对全年累计接待无市外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来徐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接待人数前3名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

徐州推动旅游业:通过国家级度假区验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

  品质提升

  国家级

  新被列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新被评为“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政府、“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新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新评为国家级“3A级旅游厕所”“2A级旅游厕所”的景区厕所,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厕所除外)。

徐州推动旅游业:通过国家级度假区验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省级

  新被列入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被评为“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政府、“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

  新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综合发展实验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新被评为省级“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房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被评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基地”“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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