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纪委办案连吓带骗 杜宪华为公家垫款反遭诬陷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肖云 马胜宁 胡晓丽 曾明明 北京报道 日前记者接到山东禹城伦镇杜集村原支书杜宪华的反映情况材料,并对他进行了专访。杜宪华告诉记者,他在任村书记期间为公家垫资5万余元,有村镇多位领导证明,并且有账可查。可是禹城纪委李晓等人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其退回自己应得的5万余元款项,并以挪用专项资金为名,对他进行了开除党籍处分。他说,禹城纪委有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其连吓带骗从其手中骗取本应属于自己的钱,造成自己光明正大为集体垫资的钱无法追回,还落了个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罪名,被开除党籍。杜宪华不服禹城纪委的处理决定,逐级反映情况,却迟迟得不到处理,他又逐级上访,还是杳无音讯。杜宪华告诉记者,他到中纪委上访,中纪委告诉他他的证据很充分,应该由山东省纪委立案处理,可是山东纪委却以县市两级纪委定性的案子,不再受理。记者联系了中纪委,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县市两级纪委定案的事,省纪委不再立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省纪委必须重新立案处理。
纪委作为国家反腐的机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不可出轨。查处违纪不可自己违纪,打击腐败不可自己腐败。杜宪华反映的情况应该得到德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调查处理,光华通讯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下面是杜宪华反映情况的材料和证据
我叫杜宪华,男,1957年2月出生,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伦镇杜集村村民。现住山东省潍坊市。1975年元月服役,1976年8月入党,1982年任本村支部书记,2008年退职,我村40多户,约170多人。1997年修邯济铁路占我村耕地80.1亩,每亩补偿3500元,邯济铁路在我村有个车站。1999年我所在的袁营乡政府为了发展民营经济,要求我村在火车站附近建民营小区,经村委、村民讨论一致同意。建小区需要平整场地、修办公室、修柏油马路、集贸市场等,由于当时政府向村里拨的铁路补偿款不及时,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按时迎接禹城市领导验收、视察,乡政府领导叫我们村干部自己想办法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当时我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所以在建小区的工作中,我先后为杜集村村集体垫付资金51850.19元。在各项具体工作中都有村民代表3人以上负责,谁经手的谁都在原始凭证上签了字。我没有参加任何的具体花钱的工作。当时乡政府副乡长段德利一直在我村坐镇指挥,协调领导,我为杜集村垫资金51850.19元的事,他给我出具的有证明。时任文书耿金明也出具了证明。接任村干部耿传信、万秀红,现任村干部杜宪武、杜光亮、耿传文、张宝富,村民代表杜宪海、杜宪勇、马东远都给我出具了证明。更重要更关键的是我有我村1997年-2001年的账目封面一张,上面有1997年-2001年每年的收入、支出数据,合计超支51850.19元,还明确写明“单据97-2001年拾壹本凭证交镇保存”。证明人韩登玉、台金翅、唐忠、张明山、杜宪华、耿金明。一式两份,镇一份,村一份。当时韩登玉、台金翅是镇经营站的,唐忠是管区书记,张明山是管区主任,杜宪华是支部书记,耿金明是村文书(会计)。账目的整理、核算的具体数字都是台金翅、韩登玉二人亲自操作的。此账目我在村里张贴过榜,也开过会。2001年秋禹城市纪委丁龙广、赵雷鸣、刘传山、霍清泉四人对该时间段的账目进行了35天的调查,其结果是我违纪资金3021元。我上缴此款时我问丁龙光,我为村集体垫付的51850.19元是不是应减去3021元,丁龙广说:不减,你该交的交了,欠你的还是原数。2000年袁营乡合并到伦镇后,我和时任副镇长、管区书记段德利几次找镇长韩延岭申请要钱,韩镇长批了52000元。还没来得及办理韩延岭调到梁家乡任书记,吴洪升调来任镇长就冻结了此款,直到2008年我退职后此款也没能还我。、
2013年我村在搞新农村建设,2013年6月16日我又一次写申请报告要我为村集体垫资的51850.19元的事情,周蕾镇长批示:“此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付。”6月20日我和村支书杜宪武,村干部杜光亮一起去镇政府找分管副书记李振刚办理此事。他们经过看杜集村2003年-2008年的账目,确认村集体已经还了我5000元。因此,2013年6月25日,支部书记杜宪武从银行给我打款69633元(其中22783元是我的房屋拆迁费,剩余46850元是我1999年为村集体垫资的钱。以上情况我有杜宪武为我写的书面证明、银行打款凭证及潍坊中国银行的收款凭证。没想到这笔还我的款惹出了大麻烦,2014年4月5日-2014年4月14日,禹城市纪委李晓2人又对我调查,可是没想到这次李晓作为纪委干部,竟如此的胡来,离谱。在10天的调查中,李晓三次把我叫到一边单独谈话,不让另一名调查人员李虎参加。李晓说:“你的事是某某领导批示的,立案了,你态度要端正,配合的好一点,我给领导汇报的好一点,有的人都进检察院了,我还通过关系给他帮忙”。并让我晚上找某某领导等等。当他们查2003年-2008年我村的账目时,空缺现金:5841.91元,我说5000元是村里还我的,有账可查,841.91元我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调查一开始李晓问我帐是我管的吗?我说是。实际不是我管帐,是文书管的,我有时任文书耿传信的书面证明。第二天我给李晓说明情况后,李晓说不是你管的对你更不利。就这样李晓让我写成把钱用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我只写了841.91元是用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5000元是村里还我1999年为村集体垫付的51850.19元中其中的5000元。李晓生气的说:"我怎么也给你凑够5000元了"。当他看到2013年6月25日村里还我46850元的帐后,因为镇长有批示:“在新农村建设中支付”。他说:“你这是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拿出了一个红色皮封面的书籍让我学习,我说我不知道什么是国家专项资金,我要的是该(欠)我的钱。可李晓说:“欠你的钱可以通过别的途径,不能用国家专项资金。你必须把钱退出来。不然就是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我跟他据理力争,他不耐烦了,拿起电话打电话,说:“领导,杜宪华的事我们管不了了,因牵涉一笔国家专项资金,明天交检察院吧”。然后对我说:“你回家等着吧,明天不用来了,我管不了了,交检察院”。可我回到家后另一名调查人员李虎给我打电话说明天继续接受调查。
1999年村里修办公室,上报乡政府计划14间,造价9万多元,而实际上修了10间,余款修了院墙和厕所等,这些都有原始凭证,有据可查。因为2001年秋季禹城纪委丁龙广等4人调查过。调查的非常细,把屋顶扒开,把基层石基挖开查了个明明白白,可李晓当场用计算器算了一会对我说,少修了4间核价25758.34元,没有专款专用是挪用资金,也让我把这笔钱退出来。他并说,不退就是挪用资金罪。我说少修了四间我也没有把钱装到自己兜里,修院墙和厕所是挪用资金吗?你看看我村1997年至2001年的原始帐不就明白了。李晓当时暴跳如雷,他说:“你拿帐去,你不懂,你没我专业,我和你远无仇近无怨,我能害你吗?你不听我的就非坏不可,你干了这些年,叫你拿这点钱一点也不冤枉你”。由于我当时处于对纪委的认识和恐惧,认为人家懂得比我多,专业,知识多,更害怕他给我定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和挪用资金罪,就按照李晓的安排交了钱78463.25元。(5854.91+46850+25758.34=78463.25元)
回家后经向有关部门人员咨询,才知道被李晓骗了,我于2014年4月20日后给李晓打了电话,我说你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你骗了我,李晓说你不服可以向我的上级反映,于是我2014年4月20日以后就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写了信,直到现在还在写。
2015年1月30日,禹城市纪委做出禹纪字《2015》7号文:说我在1997年至2008年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建房款,隐瞒集体资金,占有村集体资金31613.25元,构成职务侵占错误,于2013年采取骗取的手段,占有村集体资金46850元,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诈骗错误为由,给予我开除党籍的处分,并收缴所谓的违纪所得78463.25元。
对此我不服,向禹城纪委提出申诉,2015年10月23日禹城市纪委又做出禹纪字《2015》81号文维持原处分决定,对此,我依然不服,于2015年11月又向德州市纪委提出申诉,很感谢德州纪委于2016年4月26日做出德纪字《2016》22号文纠正了禹城市纪委做出的部分错误决定,认定村里修办公室的建房款25758.34元,不为个人占有,不予认定为职务侵占错误。原处分认定我诈骗46850元不对,认定我为村集体垫付的资金为9077.17元,构成诈骗的数额为37772.83元,退给我34835.51元,但是依然维持开除党籍的处分。对此,我还是不服。于2016年5月去省纪委,但他们说这是最终结果,难道这结果是冤案、错案还要必须服从最终结果吗?
事实求实的说,德州市纪委纠错还不彻底,我根本没有骗取资金,是明明白白确确实实我为村集体垫资,他们不承认我垫资51850.19元,只承认我为村集体垫资9077.17元。我问他们9077.17是怎么垫的,此数据有什么凭证,他们说不让我知道,对我是保密的,那么纪委对党员的处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能让当事人知道?为什么不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办案要办成铁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的质问,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我为村集体垫资51850.19元的原始凭证,就在1997年-2001年杜集村拾壹本凭证中,2001年禹城纪委丁龙广四人已经查过,上面还打了许多标记,为什么这次不作为依据,参考?只凭主观意思断,是不是当年有人包庇我?或查的有私弊?现在只要把镇政府保存的帐拿出来,此事不就能水落石出了吗?为什么不把原始凭证拿出来?
我现在在潍坊市打工,前些日子禹城来人说服我(有证人证言);只要我撤诉,不再上告,就把我上交的钱全部退给我,并说退给八万,但党籍恢复不了,我没有答应,也绝不会答应。虽然他们能一手遮天,但我相信如果共产党真讲认真、讲实事求是,早晚会有一个实事求是的结论。我愿和他们进行不论形式、场合的对证和对质。我向他们提出质疑,他们不作解释,有权任性,如此现象谁能来监督?他们的处理结果经不住历史事实的检验,在当今时下,我一分钱都没有多吃多占,为什么他们操作成如此结果?以上我反映的事情要不符事实,我愿付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的好人对我的冤案、错案给予关注,争取早日澄清我的事情,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我一个清白!
拜呈!
杜宪华
电话:15653672181
纪委作为国家反腐的机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不可出轨。查处违纪不可自己违纪,打击腐败不可自己腐败。杜宪华反映的情况应该得到德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调查处理,光华通讯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下面是杜宪华反映情况的材料和证据
我叫杜宪华,男,1957年2月出生,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伦镇杜集村村民。现住山东省潍坊市。1975年元月服役,1976年8月入党,1982年任本村支部书记,2008年退职,我村40多户,约170多人。1997年修邯济铁路占我村耕地80.1亩,每亩补偿3500元,邯济铁路在我村有个车站。1999年我所在的袁营乡政府为了发展民营经济,要求我村在火车站附近建民营小区,经村委、村民讨论一致同意。建小区需要平整场地、修办公室、修柏油马路、集贸市场等,由于当时政府向村里拨的铁路补偿款不及时,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按时迎接禹城市领导验收、视察,乡政府领导叫我们村干部自己想办法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当时我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所以在建小区的工作中,我先后为杜集村村集体垫付资金51850.19元。在各项具体工作中都有村民代表3人以上负责,谁经手的谁都在原始凭证上签了字。我没有参加任何的具体花钱的工作。当时乡政府副乡长段德利一直在我村坐镇指挥,协调领导,我为杜集村垫资金51850.19元的事,他给我出具的有证明。时任文书耿金明也出具了证明。接任村干部耿传信、万秀红,现任村干部杜宪武、杜光亮、耿传文、张宝富,村民代表杜宪海、杜宪勇、马东远都给我出具了证明。更重要更关键的是我有我村1997年-2001年的账目封面一张,上面有1997年-2001年每年的收入、支出数据,合计超支51850.19元,还明确写明“单据97-2001年拾壹本凭证交镇保存”。证明人韩登玉、台金翅、唐忠、张明山、杜宪华、耿金明。一式两份,镇一份,村一份。当时韩登玉、台金翅是镇经营站的,唐忠是管区书记,张明山是管区主任,杜宪华是支部书记,耿金明是村文书(会计)。账目的整理、核算的具体数字都是台金翅、韩登玉二人亲自操作的。此账目我在村里张贴过榜,也开过会。2001年秋禹城市纪委丁龙广、赵雷鸣、刘传山、霍清泉四人对该时间段的账目进行了35天的调查,其结果是我违纪资金3021元。我上缴此款时我问丁龙光,我为村集体垫付的51850.19元是不是应减去3021元,丁龙广说:不减,你该交的交了,欠你的还是原数。2000年袁营乡合并到伦镇后,我和时任副镇长、管区书记段德利几次找镇长韩延岭申请要钱,韩镇长批了52000元。还没来得及办理韩延岭调到梁家乡任书记,吴洪升调来任镇长就冻结了此款,直到2008年我退职后此款也没能还我。、
2013年我村在搞新农村建设,2013年6月16日我又一次写申请报告要我为村集体垫资的51850.19元的事情,周蕾镇长批示:“此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付。”6月20日我和村支书杜宪武,村干部杜光亮一起去镇政府找分管副书记李振刚办理此事。他们经过看杜集村2003年-2008年的账目,确认村集体已经还了我5000元。因此,2013年6月25日,支部书记杜宪武从银行给我打款69633元(其中22783元是我的房屋拆迁费,剩余46850元是我1999年为村集体垫资的钱。以上情况我有杜宪武为我写的书面证明、银行打款凭证及潍坊中国银行的收款凭证。没想到这笔还我的款惹出了大麻烦,2014年4月5日-2014年4月14日,禹城市纪委李晓2人又对我调查,可是没想到这次李晓作为纪委干部,竟如此的胡来,离谱。在10天的调查中,李晓三次把我叫到一边单独谈话,不让另一名调查人员李虎参加。李晓说:“你的事是某某领导批示的,立案了,你态度要端正,配合的好一点,我给领导汇报的好一点,有的人都进检察院了,我还通过关系给他帮忙”。并让我晚上找某某领导等等。当他们查2003年-2008年我村的账目时,空缺现金:5841.91元,我说5000元是村里还我的,有账可查,841.91元我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调查一开始李晓问我帐是我管的吗?我说是。实际不是我管帐,是文书管的,我有时任文书耿传信的书面证明。第二天我给李晓说明情况后,李晓说不是你管的对你更不利。就这样李晓让我写成把钱用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我只写了841.91元是用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5000元是村里还我1999年为村集体垫付的51850.19元中其中的5000元。李晓生气的说:"我怎么也给你凑够5000元了"。当他看到2013年6月25日村里还我46850元的帐后,因为镇长有批示:“在新农村建设中支付”。他说:“你这是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拿出了一个红色皮封面的书籍让我学习,我说我不知道什么是国家专项资金,我要的是该(欠)我的钱。可李晓说:“欠你的钱可以通过别的途径,不能用国家专项资金。你必须把钱退出来。不然就是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我跟他据理力争,他不耐烦了,拿起电话打电话,说:“领导,杜宪华的事我们管不了了,因牵涉一笔国家专项资金,明天交检察院吧”。然后对我说:“你回家等着吧,明天不用来了,我管不了了,交检察院”。可我回到家后另一名调查人员李虎给我打电话说明天继续接受调查。
1999年村里修办公室,上报乡政府计划14间,造价9万多元,而实际上修了10间,余款修了院墙和厕所等,这些都有原始凭证,有据可查。因为2001年秋季禹城纪委丁龙广等4人调查过。调查的非常细,把屋顶扒开,把基层石基挖开查了个明明白白,可李晓当场用计算器算了一会对我说,少修了4间核价25758.34元,没有专款专用是挪用资金,也让我把这笔钱退出来。他并说,不退就是挪用资金罪。我说少修了四间我也没有把钱装到自己兜里,修院墙和厕所是挪用资金吗?你看看我村1997年至2001年的原始帐不就明白了。李晓当时暴跳如雷,他说:“你拿帐去,你不懂,你没我专业,我和你远无仇近无怨,我能害你吗?你不听我的就非坏不可,你干了这些年,叫你拿这点钱一点也不冤枉你”。由于我当时处于对纪委的认识和恐惧,认为人家懂得比我多,专业,知识多,更害怕他给我定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和挪用资金罪,就按照李晓的安排交了钱78463.25元。(5854.91+46850+25758.34=78463.25元)
回家后经向有关部门人员咨询,才知道被李晓骗了,我于2014年4月20日后给李晓打了电话,我说你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你骗了我,李晓说你不服可以向我的上级反映,于是我2014年4月20日以后就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写了信,直到现在还在写。
2015年1月30日,禹城市纪委做出禹纪字《2015》7号文:说我在1997年至2008年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建房款,隐瞒集体资金,占有村集体资金31613.25元,构成职务侵占错误,于2013年采取骗取的手段,占有村集体资金46850元,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诈骗错误为由,给予我开除党籍的处分,并收缴所谓的违纪所得78463.25元。
对此我不服,向禹城纪委提出申诉,2015年10月23日禹城市纪委又做出禹纪字《2015》81号文维持原处分决定,对此,我依然不服,于2015年11月又向德州市纪委提出申诉,很感谢德州纪委于2016年4月26日做出德纪字《2016》22号文纠正了禹城市纪委做出的部分错误决定,认定村里修办公室的建房款25758.34元,不为个人占有,不予认定为职务侵占错误。原处分认定我诈骗46850元不对,认定我为村集体垫付的资金为9077.17元,构成诈骗的数额为37772.83元,退给我34835.51元,但是依然维持开除党籍的处分。对此,我还是不服。于2016年5月去省纪委,但他们说这是最终结果,难道这结果是冤案、错案还要必须服从最终结果吗?
事实求实的说,德州市纪委纠错还不彻底,我根本没有骗取资金,是明明白白确确实实我为村集体垫资,他们不承认我垫资51850.19元,只承认我为村集体垫资9077.17元。我问他们9077.17是怎么垫的,此数据有什么凭证,他们说不让我知道,对我是保密的,那么纪委对党员的处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能让当事人知道?为什么不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办案要办成铁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的质问,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我为村集体垫资51850.19元的原始凭证,就在1997年-2001年杜集村拾壹本凭证中,2001年禹城纪委丁龙广四人已经查过,上面还打了许多标记,为什么这次不作为依据,参考?只凭主观意思断,是不是当年有人包庇我?或查的有私弊?现在只要把镇政府保存的帐拿出来,此事不就能水落石出了吗?为什么不把原始凭证拿出来?
我现在在潍坊市打工,前些日子禹城来人说服我(有证人证言);只要我撤诉,不再上告,就把我上交的钱全部退给我,并说退给八万,但党籍恢复不了,我没有答应,也绝不会答应。虽然他们能一手遮天,但我相信如果共产党真讲认真、讲实事求是,早晚会有一个实事求是的结论。我愿和他们进行不论形式、场合的对证和对质。我向他们提出质疑,他们不作解释,有权任性,如此现象谁能来监督?他们的处理结果经不住历史事实的检验,在当今时下,我一分钱都没有多吃多占,为什么他们操作成如此结果?以上我反映的事情要不符事实,我愿付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的好人对我的冤案、错案给予关注,争取早日澄清我的事情,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我一个清白!
拜呈!
杜宪华
电话:15653672181